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经营食品种类
肉类 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料
粮谷及制品类 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 糖类
蔬菜及制品类 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 罐头类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乳制品类 蜂产品类酒类
糕点饼干类蜜饯类 卷烟类茶叶类 调味品类
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食品类
其他
备案指引
壹申办流程
1、进口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2、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向所在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
3、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编号,企业可凭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
4、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备注:如果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备案编号的,可联系所在海关处理(请拨打12360查询)
贰申请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或文末附件)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4、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5、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备注:以上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变更指引
申办流程
》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并根据变更类型确定是否需现场交纸质资料
》海关工作人员受理审核
》确认资料无误后,系统审核通过
》审核通过后,备案变更完成
变更类型盖企
》进口商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发生变化时,应先办理备案取消手续,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到期日、营业执照范围等证照信息发生变化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后,应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已备案进口商的联系人信息、企业办公地址、经营食品种类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特别提示
拟经营食品种类若包含肉类,需另外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敬请期待下期内容!!!
附件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