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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酒类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酒类进口报关代理公司

进口酒类通关指南

一、进口酒类的通关流程:

通关流程

A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

B申报;

C检验检疫;

D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E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及主动报告。

二、相关要求:

1.进境酒类涉及的HS编码和产品种类。

HS编码包括:06001000、22082000

产品种类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类(如啤酒、葡萄酒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类(如白酒、白兰地等)。

2. 如何办理酒类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饮料进口前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同时,通过中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散装酒的收货人在备案时,还应当提供进口散装酒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酒类进口商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可登陆“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提出申请。

3. 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同上)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中国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出口商或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即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可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4. 进口酒类应当如何申请报关?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
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中国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3)原产地证书(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4)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5)指定的相关进口食品企业自主检测报告;

(6)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7)适用标准声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
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5.进口酒类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检验。

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6.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酒类如何处理?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 进口商应如何做进口记录和档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进口和销售记录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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