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办事指南:《进境水产品检疫许可申请填报指南》
一 前置条件
适用范围
1.野生和养殖的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
2.其他养殖类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
3.所有日本水产品。
申请提示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输出国家(地区)和境外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二准入确认
境外商品准入
申请检疫许可的产品应在我国的准入名单内,相关准入信息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43.248.49.223/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水产品)。
境外生产企业准入
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在我国注册名单内,相关注册信息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yzcmd/4650504/index.html查询《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三 系统登陆
1.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选择行政审批-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选择新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
3.选择业务类别-水产品
四 申请信息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填写共分为6大项,分别为进境检疫物信息、运输信息、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信息、隔离检疫场信息、随附单证信息。
进境检疫物信息
1.检验检疫名称
根据商品对应的CIQ编码及名称如实申报。
例:鲜或冷大西洋鲑鱼(子母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养殖(可能用于生食))
2.HS编码名称
根据已选择检验检疫名称自动生成商品对应的HS编码名称。
例:鲜或冷大西洋鲑鱼(子母0302.91至0302.99的可食用鱼杂碎除外)
7.产地国家
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商品对应的产地国家
例:【CHL】智利
4.产地地区
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商品对应的产地地区
例:152010科金博(智利)
5.用途
应填写食用,对于退运产品,用途应为退运。
例:食用
6.用途说明
与用途一栏对应。
例:食用(自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退运等。
4.品名
实时对照《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目录》等相关文件规范填写与产地国家对应的产品名称,并注明保存状态,如冰鲜、冷冻、腌制等。
例:大西洋鲑Salmo salar(鲜或冷)。
5.数/重量
填写商品净重
例:1000
9.计量单位
据实填写。
例:千克
2.贸易方式
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例:一般贸易
重要提示
HS编码名称应与进口报关单申报HS编码名称保持一致。
运输信息
1.输出地(国家或地区)
填写输出国家或地区名称,与产地国家保持一致
例:【CHL】智利
2.输出地(具体地区)
填写输出具体地区名称,与产地地区保持一致
例:152010科金博(智利)
3.是否过境
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如选择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应为进口商品由境外运抵我国关境内的口岸。
例: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5.进境日期
非必填,如需填写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6.指运地(结关地)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进境产品有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如冰鲜水产品应填写《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列明的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区域名称。
(2)进境产品无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应与进境产品通关申报地保持一致。
7.目的地
非必填,如需填写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8.运输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应为进口商品由境外运至我国境内的运输方式。
例:航空运输。
9.装载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10.指定监管场地
(1)进境产品有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如冰鲜水产品应填写《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列明的指定监管场地所名称。
(2)进境产品无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无须填写。
例:重庆江北机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11.运输路线
(1)填写国家/地区-进境口岸。
(2)申请进境日本水产品的,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智利-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例:(日本):养殖,境外加工生产企业XXX(地址:XXX);养殖区域,渔区编号,运输路线:XXX。
重要提示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公布名单查询,查询地址:
http://beijing.customs.gov.cn/customs/ztz4720/4568183/index.html
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
1.境内生产加工单位
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及需求填写在相应栏内。
2.其他境内生产加工单位
进境后还需生产加工的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及需求填写在相应栏内。
3.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
(1)进境产品有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如冰鲜水产品应填写《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列明的指定监管场地名称。
(2)进境产品无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其他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单位
(2)进境产品无指定监管场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重要提示
(1)冰鲜水产品上述1-4项应根据相关产品的规定至少填写1项。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公布名单查询,查询地址:
http://beijing.customs.gov.cn/customs/ztz4720/4568183/index.html
境外生产加工单位
1.境外生产加工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及需求填写在相应栏内,相关单位应在《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
2.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及需求填写在相应栏内,相关单位应在《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内
3.境外出口商
无需填写,如填写应与实际进口情况保持一致
重要提示
上述1-2项应根据相关产品的规定至少填写1项。
隔离检疫场信息
1.隔离场名称
无须填写
2.其他隔离场名称
无须填写
随附单证信息
对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退运食品,应提交出口时的所有单证及退货原因说明。
五 受理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