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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14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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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药品进口口岸又有新增

请留意!!!药品进口口岸又有新增

近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71号),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进口。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汇总

 

截至目前,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黑龙江省黑河口岸、黑龙江省东宁口岸、吉林省集安口岸、吉林省长白口岸、吉林省图们口岸、吉林省三合口岸、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口岸、云南省瑞丽口岸、云南省天保口岸、云南省景洪口岸、云南省河口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尔尕特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其拉甫口岸、西藏自治区樟木口岸、西藏自治区吉隆口岸、西藏自治区普兰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

 

药品进口口岸汇总

 

截至目前,药品进口口岸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石家庄航空口岸。

 

相关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署监发〔2005〕01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吉隆、普兰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20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2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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