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7216306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企业新闻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业广场6座8层
  • 电话:13167216306
  • 手机:13167216306
  • 联系人:张洪春
上海护肤品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化妆品: 注意CFDA备案、成分、标签、物种证明
服务内容: 报关、物种证明代理、贴标、仓储物流
常见地区: 韩国、台湾、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
报价: 面议
最小起订: 1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4 12:01
发布IP: 180.165.212.86
浏览次数: 13
手机号: 13167216306
电话: 13167216306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13167216306
详细信息

【最新】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相关产品
相关进口报关产品